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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工程训练中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1日 14:5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现代工程训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员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事故灾害类突发事件、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本预案适用于工训中心全体员工。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不断加强和完善教学管理、行政服务管理、学生管理等各项管理的基础工作,为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提供扎实的基础。

   (三)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公共事件后,中心领导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形成中心领导下的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工作机制。

   (四)加强保障,提高效率。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

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员工健康损害的突发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采取分级紧急控制管理的原则。具体分级如下:

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IV级)。


第二章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中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长由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任副组长。

 长:主  

副组长:副主任

 员:综合办科长  创新训练科科长 机械工程部部长、副部长 电气工程部部长、副部长 经管数据管理中心部长、副部长 劳动教育与素质拓展部部长 实验教学安全管理员

工作小组职责:研究决定中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是否启动学院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预案,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响应程序

   第六条  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IV级)发生后,中心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按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

   第七条  特别重大事件(I级)应急响应

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应预案,主要负责人及时到现场组织协调,全力进行应急处置。指挥部以及工作组人员自动到位启动相应工作预案,履行相关职责;及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并向当地政府、公安部门等主管部门求助。

   第八条  重大事件(II级)应急响应

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应预案,主要负责人及时到现场组织协调,全力进行应急处置。及时将情况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根据事件引发原因,通知与事件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组领导到场,依法、及时、稳妥地加以处理,恢复正常秩序。

   第九条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全力进行应急处置。由应急处置工作组主要成员(部门负责人)现场协调、指挥,积极投入防范突发事件的战斗中,同时要调查、分析事件的原因,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条  一般事件(IV级)应急响应

领导小组成员现场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工作组成员实行值班工作制,防治重点区域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四章  应急防范与处理

    第十一条  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类管理、快速反应的要求,各专项工作组根据中心突发公共事件处理预案和应履行的责任,制定专项工作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急组织人员组成和相关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和信息反馈、报告分析制度;

    (三)突发事件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四)突发事件分级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五)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现场控制,应急设施和设备,相关药品、器械以及其他物资的储备与购置;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中心公共事件处理办法

    (一)火灾事故处理: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向当地119指挥中心(室)报警。中心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并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采取诸如切断煤气、电源、压缩空气等紧急安全措施,抢救伤病员,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和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财产的安全。

    (二)拥挤踩踏事故处理: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中心要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120)求援,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和工作组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势,制止拥挤,做好人员疏导疏散工作;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应急抢救处置,尽快将伤员送往医院抢救,必要时请求地方政府支援帮助;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三)伤害及爆炸事故处理:中心领导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同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立即向公安或消防部门报告;中心要在伤害及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现场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搜寻物证、排除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或伤害。

   (四)交通事故的处理:师生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如有学生或教职工死亡,应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和工作组相关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报告学校并立即向公安交管部门和医疗急救部门报警求助;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涉及外籍师生的,要尽快按规定报告各级外事部门。

   (五)大型群体活动事故的处理:中心举办的各类大型群体、竞赛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专项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立即求助医院进行伤员抢救工作;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负责人要稳定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全力保护师生生命安全,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和相关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疏导、抢救伤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六)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稳定师生情绪,维持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第十四条  突发事故处理中的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一)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中心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二)凡是在事故灾难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必须及时向学校及各级有关外事部门报告。

    (三)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中心都要考虑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问题,都要妥善处置,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四)凡是需要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喷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第五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 预防预警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信息报送原则如下:

    (一)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延报,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二)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三)直报:发生I、Ⅱ级事件,应直接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四)续报:在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新的情况,造成新的危害,或发生前期报告中没有包括的新问题,应及时根据事态连续报告。

    第十六条  预防预警工作

    (一)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工作组应不断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处置能力。

    (二)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做出预警。预警的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的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三)做好应对中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是中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预案是否启动实施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所有应急处理工作组成员和相关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严格执行和遵守工作纪律,并保证联系方式畅通、便捷。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中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预案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