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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五”期间开展工勤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3日 00:00    浏览次数:[]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工勤人员适应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 全面掌握工作岗位须具备的理论知识与业务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以及履职能力,学校将在“十二五”期间组织开展工勤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有关要求及培训安排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工勤人员培训按照“岗位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培训为辅,学校统筹安排和单位自行组织相结合”的原则开展。

(二)学校主导安保服务岗位、实验技术岗位的工勤人员培训,并全面支持工勤人员学历提升需求;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勤岗位特点及工勤人员实际情况,组织灵活多样的培训学习,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履职教育、技能提升等方面。

(三)所有工勤岗位聘用人员在“十二五”期间均需参与学校或单位组织的培训教育,培训经历将作为聘用必备的上岗条件。

(四)后勤、产业等工资自理单位应履行职工培训的义务,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工勤人员培训工作。

二、学校统筹的培训计划及实施

学校统筹实施的工勤人员培训计划有:安保服务和实验技术岗位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培训。

(一)安保服务和实验技术岗位技能培训

安保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由保卫处牵头制定培训方案及经费预算,实验技术人员技能培训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牵头制定培训方案及经费预算;人力资源处负责培训方案的审核、培训经费安排、培训计划实施情况和培训效果的检查。

原则上50岁以下的安保服务人员和实验技术工人,须参加一轮完整的在职培训;50岁以上者可选择适应的内容参加培训。在下一轮岗位聘用工作中,岗位技能将作为聘用的重要考察条件。

安保服务技能培训实施方案见附件,实验技术人员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二)学历教育培训

学校鼓励工勤人员通过学历教育进行系统的知识学习,提升综合素质,适应社会的发展。针对青年工勤人员学历偏低的现状,学校要求35岁以下工勤人员通过非脱产方式接受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培训,主动应对未来岗位聘用对学历层次的要求。各单位应指导和帮助工勤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并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从2013年开始,凡完成大专及以上学业的工勤人员,学校可支付50%的学费,由本人持毕业证和学费缴纳凭证到人力资源处办理。

三、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

各单位均须根据本单位工勤人员现状及岗位特点规划相关培训工作,学校将根据各单位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具体办法如下:

(一)各单位有系统性培训需求和明确安排的,应在上一年度学校布置经费预算时向人力资源处提出培训计划,明确学习内容、学习期限、预期目标、培训经费等事项,经审核确认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培训结束后到人力资源处办理培训费审核支付手续。

(二)个别培训或未预见的培训,需要学校给予经费支持时,应在执行前向人力资源处申报,原则上不接受已发生的培训费审批报销。此类培训经费限定标准为每人次不超过2000元,每单位全年总额不超过6000元。

特此通知。

湖 南 大 学

2012年11月29日